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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局以承包方式征用的土地中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农税字[1994]3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1994-11-01
 

   去年以来,湘黔等铁路改扩建工程征地实行省国土局总承包办法,所征耕地数额大,而且跨地区,给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带来了不少困难。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经我厅与省国土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土部门以承包方式征地,均未代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应由申请用地单位依法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
  二、申清用地单位在用地前,必须到被征地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国土部门在发放用地通知前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三、被征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积极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依靠法律手段,分别负责辖区的承包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各有关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把欠税清缴上来,堵死新的欠税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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