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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由省农村电话局集中缴纳的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地税函[1994]5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30 生效日期:1994-11-30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湘邮[1994]局字第717号)悉。
    鉴于邮政通讯企业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以及省属农村电话利润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辖全省农村电话企业(包括已并入农话核算体系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同意由省农村电话局在长沙集中缴纳。你局系统所属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应就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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