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税政一[1994]1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1994-11-28
 

  近来有部分区、县税务部门来电,要求具体明确农业产品中“木材”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经研究,现对“木材’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36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