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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价费发[1994]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94-11-19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税函[1994]29号《关于要求审批增值税申报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证照工本费的计算原则,经审核研究,8开30页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每本3.30元;16开30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每本2.20元。
    此项收费属中央部门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外管理,收入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
    接文后,请通知收费单位速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挂牌公布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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