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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甘地税一[1994]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4 生效日期:1994-12-2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第0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人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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