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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1994]10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5 生效日期:1994-12-05
 

  为了适应原木销售使用发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徐碳印制,限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用。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指定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发放,各地速将印制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价格为每本50组,9.20元)
  其它事宜仍按照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及购销合同执行。
  附:《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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