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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地税函[1994]5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1994-12-13
 

  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税局函[199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税问题,经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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