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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1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1994-12-27
 

各分局、稽查大队:
    为便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市局决定,对深税发[1994]112号文关于各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延长到1995年年底。为进一步做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各分局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分局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帮助其尽快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符合条 件可以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必要的销售合同、进货发票等有关资料,手续不齐的不予代开。
  三、凡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有虚报、多报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停止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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