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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国税函发[1994]第8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1994-12-0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第279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填表范围:中央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央级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
  三、编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率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季末的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末累计数填列。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本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上报市局;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内上报市局。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六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五张附表,即对国有中央级企业、金融保险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企业分别编报,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四)新增附表“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并填列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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