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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地税流[1995]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07 生效日期:1995-02-07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区征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自建建筑物自己使用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再行销售的,除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外,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原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94)17号文中规定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使用后销售的,凡使用期不足一年的,除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外,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征收。


  三、对其他疗养院从事的业务,凡符合工会疗养院医疗劳务条件的,报经市地税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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