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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外[1994]5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8-30 生效日期:1994-08-30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决定》中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退还由于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原则,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由原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原则处理。即“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具体退税范围、适应税率、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退税的审批权限、退税税款的管理,应按照市局京税外[1994]4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转让金收入应分别按3%、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对上述两项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转让收入不得低于两项收入总价格的50%。
  四、营业税多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全年累计多缴纳税款=全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五、为简化营业税退税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营业税的退还工作应一律在年终一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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