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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2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14 生效日期:1994-10-14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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