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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1994]00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29 生效日期:1994-09-29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决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组建工作已经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起按所辖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行使职权,进行征收。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情况,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税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北京地区以下税种和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四)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收);
  (五)中央企业所得税;
  (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七)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八)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九)出口产品退税;
  (十)集市贸易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十一)中央税(消费税)、共享税(增值税)及负责征收的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十二)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十三)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局暂代征到1994年12月31日);
  (十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五)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十六)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所明确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税务登记
  (一)凡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一律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明确更换税务登记证前,现行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
  (二)凡新办、变更、注销按规定属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的税务登记,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三、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发放;
  (二)普通发票管理按流转税归属原则划分。凡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集市贸易、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普通发票均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和发售。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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