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政综[1994]2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21 生效日期:1994-09-21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授权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退还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规定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草案)》计算的应纳税款及其地方附加的部分。

  二、企业计算申报多缴税款时应将本企业当年(期)所提供的各项应税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分别按所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多缴和少缴的税款相互对抵之后仍为多缴税款的,方予退还。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查补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得作为多缴税款退还。

  四、外商投资企业退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比照税负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一年据实办理一次。对年度应退税额超过30万元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季预退。各地预退 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清算,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按实结算。具体退税事宜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