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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兰州金融交易市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4]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2 生效日期:1994-09-02
 

  省物资局以甘物发[1994]91号、94号文件要求,对兰州金属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经了解,兰州金属交易市场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于今年八月份开张营业,现有会员单位26个。为了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吸引更多的省内外企业进入市场交易,搞活我省的商品流通,加速兰州商贸中心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扶持该市场向交易国际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和省政府甘政办纪[1994]14号《关于兰州金属交易市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对兰州金属交易市场和进入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给予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免税款必须计入国家资本金,用于市场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希你局加强对该市场的税收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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