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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8]5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2008-11-27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冠名发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缴销其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二、冠名发票企业跨区变更地址,可将其所有发票数据迁移至新的控管区局,其未用完的实物空白发票不必缴销,在数据转移后可继续使用,但发票领购簿应重新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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