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预(94)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1994-09-26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对征收机关按规定提取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提出退税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