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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业务戳记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1994]2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1994-10-0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统一和规范地方税务局系统税务业务戳记业务的制作和管理,现将制作税务业务戳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业务戳记的种类
  全省统一规定为五种,即:票证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税讫章、免税章、查验章。
  对某些用以代替文字说明,不刻机关名称,不涉及政策业务问题,不起证明作用的章戳,如“作废”、“注销’等,各地可自行刻制使用。

  二、税务业务戳记的式样
  税务业务戳记统一为圆形,直径三点五厘米,仿宋字。圆的上方为:XX市(县)地方税务局;圆的下方为:XX税务局或XX税务所;中间分别为“票证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税讫”、“免税”、“查验”。具体式样见附图。

  三、税务业务戳记的额制作。
  1、税务业务戳记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2、税务所下设的税务组或征收组,其所需的税务业务戳记一律以辖管税务所名义制作。在戳记中用阿拉伯数字示明。“税讫”、“免税”、“查验”三章的阿拉伯数字刻在二字中间;“票证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二章的阿拉伯数字刻在“专”字的下方。如一个税务所有八个税务组或征收组,则从1编到8,并列册登记管理。
  3、为了便于使用,增强防伪原子印章。

  四、税务业务戳记的使用
  1、票证专用章,用于填发各种税务票证。如:税收缴款书和完税证、罚金收据、纳税保证收据、工本费收据、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等;
  2、发票专用章,用于税务所(组)开出的发票;
  3、税讫章和免税章,用于税务所(组)代开的普通发票,
纳税后加盖“税讫”章;免税的加盖“免税”章;
  4、查验章,由税务所(组)在征收管理中对一些证件、证明、凭证等进行检查时使用。

  五、税务业务戳记的管理
  税务业务戳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加强管理
  1、税务业务戳记要实际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2、税务业务戳记的领用、停用、移交、收回、销毁、应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并分别记入戳记交接单、销毁戳记清册,存档备查。
  3 、 实行税务业务戳记管理责任制。省辖市、县(市)、分局、税务所及具体经办人可分别不同的管理职能,层层签定责任书,各级地税征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者知法犯法者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遗失的戳记,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声明作废,并请有关部门协助查辑。

  六、新的税收业务戳记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使用。

附件:1、税务业务戳记式样;
  2、税务业务戳记交接单;
  3、税务业务戳记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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