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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关于经营鲜奶免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1994]28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8 生效日期:1994-09-08
 

市税务局市税发[1994]15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后,有的基层税务部门反映,通知第九条 关于经营鲜奶的征税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提出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经我们调查研究,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奶场(站)、乳制品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鲜奶经简单加工后销售的鲜奶和酸奶,视同初级农业产品,暂免征增值税。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如有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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