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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5]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1995-06-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的总机构向所属的纳税人有税前收取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在税前收取的管理费,地税机关不再审批。


  二、向所属纳税人收取管理费的集团公司总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属纳税人承担管理职能且其管理行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关系。
  2、总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与财政脱钩或者逐年减少并在一定期限后,财政不再拨款。
  3、总机构对收取的管理费应进行单独核算。


  三、集团公司总机构向所属纳税人税前收取管理费应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收取数额一年一定,分级分摊的原则。具体数额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核定:
  1、工资支出。实行企业工资标准的,按略高于所属纳税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实行公务员标准的,按国家统一标准核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养老统筹基金按规定核定。
  3、离退休职工费用按实际人数核定。
  4、设备购置费按实际需要的项目核定。
  5、办公费根据上年发生数和本年的实际需要核定。
  6、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四、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分摊审批,按总机构的隶属关系自上而下逐级审核分解的办法进行。
  省级集团公司总机构所需的管理费,凡对所属纳税人进行直接管理的,由总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分解到各纳税人;凡对所属的纳税人采取直接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地、县分别设立了管理机构)由总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分解到直接管理的纳税人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地(州、市)级管理机构所需的费用加上总机构分摊的管理费,报经所在地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分解到其直属纳税人和县(市、区)级管理机构。县(市、区)管理机构所需费用加上一级管理机构分摊的管理费,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分解到其所属的纳税人。
  地、县级集团公司管理费也可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五、总机构在收取管理费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税局确定的所得税前收取费用的收据。


  六、总机构对收取的管理费进行单独核算,年终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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