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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国税发[1995]8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4-13 生效日期:1995-04-13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发票的领购、交验和保管,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市局研究,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查认定工作,对现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进行换发,现就换发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

  凡由大连市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使用的由原大连市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全部进行换发。

  二、换发时限

  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换发时间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开始,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止。自九月一日开始,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等停止使用,失去效力。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五月四日开始,换发新的《普通发票领购簿》等,截止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含三十日)。

  三、新版(《发票领购薄》式样、用途

  这次制发《发票领购簿》原则上是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开管理、专簿登记和交验,以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领购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主要是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领购簿》。凡由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到国税局印制、领购各类普通发票时,要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领购簿》。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兰色。

  (二)发票登记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要使用此簿登记本单位内部领取、使用、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登记簿》。凡属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都要使用此簿登记本单位内部印制、领取、使用、保管普通发票的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兰色。

  (三)发票交验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凡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送税务机关审查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交验簿》。凡领购、使用国税局供应的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送税务机关审查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为海兰色。


  四、换发办法

  (一)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含二十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在所属税务机关已办理、领购过《发票领购簿》的,这次换发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到票证科换发。票证科经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盖有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的,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扉页上加盖 "认定"戳记,给予换发。否则,不予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只换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供应所需的普通发票,不再供应专用发票。

  (二)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给予换发。

  (三)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但必须在《领购簿》扉页上方加盖"临时"戳记,并注明有效期为十三个月(自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日期算起)。纳税人在开业一年后经审查不合格,应取消领购专用发票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经审查合格的,应按照上述(一)条的办法,重新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新换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对同一个纳税户应编写相同的"领购簿号";一个纳税户领购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登记在一个"发票分户底帐"上。

  (五)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将新的"领购簿号"戳记盖在该纳税户《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要将"发票领购簿已换"戳记盖在原《发票领购簿》扉页上以示作废。

  (六)凡被认定(含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办理换发或领购《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普通发票登记簿》、《普通发票交验簿》等六种。

  (七)属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办理换发或领购《普通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登记簿》、《普通发票交验簿》等三种。

  (八)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局管理的纳税人换发事宜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换发《领购簿》,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遏制利用专用发票进行骗税、偷税违法活动的实际措施,并且时间要求紧,换发范围广,因此,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换发工作。

  (二)认真办理,验旧换新。对各类纳税人,自四月二十日开始,不再发放由大连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交验记录簿》等。换发时,企业现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在交验审核后退给原单位保管,保管期为五年。原《发票领购簿》上最后一次领购和自-制各类发票的情况应分别结转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以备查;原《发票交验记录簿》上记载的验票未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分别结转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和《普通发票交验簿》上,以继续处理;原为一般纳税人并领取过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次重新认定时被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这次换发时,除只能领取普通发票各簿外,应认真清理、交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并全部收回缴销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本、组、册)。

  (三)统一式样,统一定价。为提高发票的管理水平,保证票、证、簿统一、规范、正规、按《发票管理办法》,这次换发的六种簿,由市局统一制发,各局不得制发,已制发的各种登记簿不准使用。各簿在发放时,按市局统一定价发售给企业,不得随意加价。

  附:换发发票领购簿"戳记".(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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