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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问题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党发[199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1995-04-12
 

成立开发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合资、合作举办新的企业,其总资产中外方所占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三资”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三)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在开发区起步区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从营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五)开发区内投资规模不受限制,从1995年至2000年实行沿海经济开发区政策,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零税率。(注原文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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