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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所[1995]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1995-07-21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指的代购代销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净收入。


  二、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税字[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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