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地税发[1995]1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1995-07-2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对扣缴义务人核发《扣缴义务人证书》,没有核发《扣缴义务人证书》,但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告确定或变动办税人员的情况。


  二、在扣缴对象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或征收额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把征收率或者征收额通知扣缴义务人,以便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扣缴义务人证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五、地税、国税两套机构的征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