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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征发[1995]1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8 生效日期:1995-07-18
 

各区、县计经委、各县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税函发[1990]262号、国家计委计调度函[1990]7号和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苏地税发[1995]34号、苏交运[199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运企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南京地区(含五县四郊)从事货物联运(含托运、代办运输)的企业,必须使用全国联运统一发票,不得填开、使用其他发票(包括不得填开、使用各类专业运输发票和各类运输服务业发票)。


  二、凡经市经委批准领取《联(托)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具备法人资格的联(托)运企业,须凭市经委交通处核发的《发票申购审批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购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手续。


  三、《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得委托其他非税务机关发放。


  四、各联运(托运、代办运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发票。严禁转让、倒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五、联运(托运、代办运输)企业在停业、歇业、合并、转业时,应立即报市经委(联合运输指挥部)办理《联(托)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和清理缴销发票手续。


  六、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一律使用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旧版联运发票作废。


  七、我市五县地税局、计经委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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