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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5]3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1995-07-24
 

注: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的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几委托给税务事务所、咨询所发售的,要立即收回,凡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并指定正式职工专门负责专用发票的发放和登记。


  二、对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专用发票的“三专制度”,即专人、专柜(保险柜)、专库(有防盗门、防盗窗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限期建立,由于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根据我省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较多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组织人员,通过清库查点,澄清数量,在保证正常的用量、储量的情况下,对超过正常用量的各种文字的专用发票的前四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予以改版。


  四、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全国统一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的改版戳记印章 ,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刻制并保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地、市国家税务局领取专用发票时,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包专用发票封面上加盖改版印章,税务所或纳税人向县(市)国家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时,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改版印章 后,予以发售。


  五、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对目前正在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已领取未使用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一律收缴并予销毁,确需使用的,重新办理购领手续。


  六、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征管、票证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在9月5日前,将改版的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票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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