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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国税发[1995]17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15 生效日期:1995-10-15
 

各市(县)区国税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已就发票管理的原则、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情况看,仍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原则、范围不够明确,以至出现一些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使用、管理、缴销普通发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税款的征收,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的发放和检查,正确指导企业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和管理,避免在印制、发放、领购、使用、管理、缴销中出现一些责任不清的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现就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管理的原则

  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中规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出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依照此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分别管理的原则是,票(发票)随税管,以票(发票)管税,按其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税种来划分、规范国税局和地税局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

  二、国税局管理普通发票的范围

  1.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需印制、领购、使用的各类普通发票。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如:“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票证”。

  3.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户(不分缴纳税收的税种)所需使用的各类普通发票。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不分缴纳税收的税种)所需使用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几个具体问题

  1.混合经营的纳税户或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普通发票的管理也要本着“票随税管”的原则办理。属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到同税局办理印制、领购普通发票;属缴纳营业税的,到地税局办理印制、领购普通发票。如:某宾馆开办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该宾馆所需的普通发票要到地税局领购;其小卖部所需的普通发票要到国税局领购。

  2.属园税局、地税局双方共同使用、管理的一些共用普通发票,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社会服务业发票”、“临时经营统一发票”等,也要按照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管理,属国税局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涉外企业所需要的一些共管普通发票应到国税局领购;属地税局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所需要的共管普通发票应到地税局领购。

  3.属行业管理的普通发票也要按照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规定的范围印制、领购、使用和管理。属国税局管理的有:交通局:“机动车整车总成大修业专用发票”、“机动车维护小修业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煤气公司”煤气销售专用发票液化气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等。


  四、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所确定的管理原则、范围,印制、发放、管理、检查所属纳税人所需要的普通发票,不得超范围发放,印制普通发票;要加强对所属纳税人印制、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缴销其使用的普通发票。在十月底前要对所管理的纳税户、特别是增值税纳税人印制、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票随税管”的原则印制、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属国税局管理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户必须到主管国税局印制、领购普通发票;属地税局管理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必须到主管地税局印制、领购普通发票;企业不可任意印制、领购普通发票,如有违反,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48号
文件的规定,凡属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所使用的原底纹版发票 (包括原大连市税务局监制的和用省局黄色底纹纸印制的普通发票),可延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不得拒收,税务机关也不得缴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如对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所确定的原则和管理范围进行调整,我市电将按新确定的原则、范围执行。

  (四)各基层国税局要将此通知及附件转发到本局各科 (室)、税务专管员及所管理的纳税户,认真的执行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好普通发票。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略)

  2.大连市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表一、二、三、四)。(略)

  3.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告。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的规定,凡由大连市国税局印制、发放的黄色底纹纸、白色水印纸的原版发票都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缴销、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所确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的原则、范围,凡由大连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涉外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户)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持国税局颁发的《普通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国税局印制、领购,如未按照规定办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造成税款流失,将按偷税行为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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