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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流[1995]39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8-03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光市棉麻公司收到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5]249号)悉。

  为了调动棉农种棉和售棉的积极性,国家在收购棉花时,除将按规定价格计算的收购价款支付给棉农外,还根据棉农实际售棉的数量,每担付给加价款30元、奖售款14元。该加价款,奖售款由中央财政拨付,内贸部层层下拨,基层棉花收购单位在收购棉花时兑付给棉农。棉花收购单位销售棉花时,销售价格内不含此加价款、奖售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棉花收购单位取得的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支付给农民的棉花加价款、奖售款,不予计入棉花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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