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税[1995]159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5 生效日期:1995-08-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