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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预[1995]14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1995-08-01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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