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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1995]1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1995-08-02
 

广东省旅游局:

     你局粤旅函[1995]36号《关于印制和使用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专业发票的函》悉。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同意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凭证》列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格式见附件),由你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各市、县征收专用资金时使用。

本发票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首次印制4000本(每本25份),由你局到指定的广州市红旗印刷厂印制,原印制的《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凭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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