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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二发[1995]3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31 生效日期:1995-08-3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解释如下:
  一、《通知》中第二条 :只要被担保方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就可以认定担保方在为被担保方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则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二、《通知》中的第七条 :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征税款问题, 是指设在上述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 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分回利润则不补征税款。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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