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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发[1995]5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0 生效日期:1995-08-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地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由局领导亲自挂帅,统一组织征税和退税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共同做好征税和退税两方面的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所辖基层税务机关。


  二、征、退税检查的具体要求。
1.企业自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要求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及流通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组织力量认真自查。对年销售货物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完毕后企业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2.抽查及重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
3.处理原则: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从宽,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问题从严。


  三、时间安排。从8月-9月3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税务机关抽查及重点检查阶段,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省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征、退税检查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在本次检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今后要开展定期检查,以确保我省的征、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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