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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征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1995-08-1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税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1号)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以及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福利企业的申办及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民城[95]1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征免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一)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按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务局苏民城[95]11号文件的规定,持有省民政厅统一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街道举办的,或者是
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3、民政部门办的必须是工厂;街道办的必须是工厂或从事劳务、修理、饮食等纯服务性业务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其残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录用的“四残”人员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持有残疾证件和复员退伍军人除外)。
  (二)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并持有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
  2、必须是民政部门或街道举办的,或者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3、民政部门办的必须是工厂;街道办的必须是工厂或从事劳务、修理、饮食等服务业务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其残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录用的“四残”人员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持有残疾证件的复员退伍军人除外)。
  (三) 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 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并持有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
  2、 必须是民政部门或街道举办的,或者是1995年8月31日之前由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3、 民政部门办的必须是工厂;街道办的必须是工厂或从事劳务、修理、饮食等纯服务性业务的企业。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其残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录用的“四残”人员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持有残疾证件的复员退伍军人除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程序及权限
  (一)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每年年检结束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年度免税事宜。申请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 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我局苏地税[94]2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4) 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 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6)“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7)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 报告期“资产负债表”
  (9) 报告期“损益表”。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要严格审查把关。对“经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并符合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条件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年检结果属“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企业,均不得给予减免税。其中,对“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满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第三季度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年度减税事宜。申请时,企业需报送下列资料:
  (1) 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
  (4) 我局苏地税[94]2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5) 企业全部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种、入厂时间一览表;“四残”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残疾鉴定证明;四残职工占总职工的比例;
  (6)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 报告期“资产负债表”;
  (8) 报告期“损益表”。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要严格审核,对经审查符合福利企业减税条件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四残”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应当分子分母同口径计算。即:如分子是全厂“四残”人员,则分母应是全厂人员;如分子是生产人员中的“四残”人员,则分母应是全厂生产人员,具体选用哪一种办法,暂由各省辖市地税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征管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以及减免税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所有享受减免税的民政福利企业,都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除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外,还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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