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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和省级储备猪肉屠宰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税字[1995]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8 生效日期:1995-04-01
 

开展猪肉储备工作是政府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保证居民生活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支持这项工作,现对担负国家和省级储备猪肉任务的企业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担负国家和省级储备猪肉任务的企业,免征猪肉储备部分的生猪屠宰税。


  二、凡有国家和省级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在完成猪肉入库任务后,凭国家和省下达的储备猪肉任务文件、储备猪肉合同,报当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后,层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免征储备猪肉的生猪屠宰税。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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