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征[1995]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8-0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除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刊登“遗失声明”。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来,“遣失声明”刊登的渠道较多,不便于管理和查询,现按“通知”意见,集中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便于查询和稽核,请各单位按文内规定的要求,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从1995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声明”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