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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邮电局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减免[1995]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8-03
 

深圳市邮电局:

  你局深局计字[1995]28号《关于免交一九九五年所得税的请示》收悉。为扶持我市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第四条第(六)款和市政府深府[1992]487号《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邮电实行优惠政策的批复》规定,对你局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给予免征照顾。免征的税款专顶作为邮电通信发展基金,由市运输局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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