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