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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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