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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雷诺缺陷汽车处理决定的公告》2009年第56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56号 | 发文机关:铁道部 | |
发文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近期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进口检验时,陆续发现法国雷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公司)生产的乘用车批量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查,雷诺公司的乘用车产品一年来在我国已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为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现将有关决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责令进口商停止雷诺品牌存在隐患车型的进口,具体车型为:拉古那二代(Laguna Ph2)、风景二代(Scenic/Long Scenic)、梅甘娜二代(Megane Ph2)、梅甘娜敞篷(Megane Ph2 Coupe-Cabriolet)等。
二、有关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所涉及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做出处理。
三、敦促雷诺公司立即检查向中国出口的所有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向中国消费者所提供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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