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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地税函[2009]17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5-12 生效日期:2009-05-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省局将组织人员修订《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和《税友2006》系统,尽快实现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到税务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查找功能。

  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纳税人对工商登记类型与税务登记类型不一致提出异议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切实营造和谐征纳氛围。

  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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