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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别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9]14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营造公平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局针对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建造销售的别墅土地增值较大,销售金额较高的实际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将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建造别墅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本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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