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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国税发[2009]8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6-03 | 生效日期:2009-06-03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办法》规定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单笔呆帐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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