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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地税发[2009]1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5-19 生效日期:2009-05-19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要求,从2009 年起,新增的金融企业中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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