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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所[1995]5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30 | 生效日期:1995-01-0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督促其及时调整帐务;对汇算清缴时查出的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应作为查补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略)
三、本办法只适用于所有汇总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凡已独立核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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