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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乡镇企业管理费代征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函[1995]2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6 生效日期:1995-11-2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全省乡镇企业管理费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代征。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全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缴纳、入库、财务列支、税收扣除等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二、乡镇企业按全省统一规定办法实际上缴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违反统一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已纳入预算管理,系预算内收入,各级地方税务局代征的乡镇企业管理费一律按照规定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全额上缴金库,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地方税务部门所属各征收单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统一使用财政厅监制的加印“乡镇企业管理费专用”字样的收费收据,收费收据由省局统一管理,逐级实行缴旧领新制度。

  五、乡镇企业管理费按月征收,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由代征单位(税务所、分局)汇总,用收入缴款书缴库。缴库办法按冀财农字[1995]第136号文第三条 规定执行。即10%缴入省级库,20%缴入市、地库,70%缴入县(市、区)库,缴款书分别填写,入库科目为预算收入科目330款第1项“乡镇企业部门”。

  六、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取得的代征手续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费用;
(二) 代征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
(三) 弥补税务机关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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