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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地税发[1995]第2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有企业税前补亏审批权限问题 
  对国有企业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下列权限审批: 
  企业年税前补亏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企业年税前补亏额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审核后,报市、地局审批;企业年税前补亏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必须按规定预算级次入库问题。 
  实行新税制以后,原来没有实行利改税的军工、外贸、农垦、农牧、劳改劳教等企业从1994年元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原来集中缴库的省新华书店、省医药局,其所得税改由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 人,也在所在地缴入省级金库。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政策,将所有企业纳入新税制运行轨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属于省级收入的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凡混级混库的必须纠正过来。

  三、关于省级地方铁路局纳税问题 
  省地方铁路局下属许昌、周口、新郑三个分局。考虑该局实际情况,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省地方铁路局在1995年度仍实行统一核算,税款由省地方铁路局在郑州集中缴入省级金库。

  四、关于企业产品出口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并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企业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由于企业产品出口时增值税适用零税率,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对这部分退回的税款不再并入企业损益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新办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如何计算减免税问题 
  新办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如果企业选择当年实现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计算。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期超过6个月的,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必须从当年开始计算。

  六、关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企业虚盈实亏的,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结转成本计提、摊销、列支有关费用造成虚盈实亏的,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意调整,按照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应按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并且对纳税人当年应转未转或少列未列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关于科技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问题 
  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科委豫地税发[1995]28号文件规定,凡经省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被认定并领取证书的次年起,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在销售净收入1%以内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八、关于郑州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上缴行政管理费问题。按照郑州铁路局、河南省地税局、山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豫地税发[1994]47号文件规定,郑州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向其分局主管部门提取上缴的管理费,除商业按营业收入0.5%外,其他行业均按收入总额的1%计提上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九、关于乡镇企业上缴管理费问题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乡镇企业局豫价费字[1994]187号文件规定,在1995年内,乡镇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5%,向其主管部门提取上交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八五”期满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关于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缴纳所得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问题 
  为了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以及其他住房资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后不足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经同级税务局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十二、关于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文件规定,对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可按代购代销收入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十三、关于国有农垦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1994]豫财预字190号文件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我省各级国有农垦企业,以省农牧业厅农场管理局为统一纳税人,在郑州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省金库。

  十四、关于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税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具体征税办法尚未下达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财政部门不再核拨行政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实体,必须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关于1995年度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考虑我省工资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经与省财政厅协商,1995年度企业计税工资调整为月扣除最高限额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市、地人民政府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备案。有关实行计税工资的范围仍按省财政厅[1994]豫财工字82号、省地税局豫地税发[1994]56号文件执行。

  十六、关于纳税人上缴资产占用费问题 
  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若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是投资关系,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若是借贷关系,可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纳税人产权转让收益问题 
  纳税人的产权收益,是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并入企业损效益征收所得税。

  十八、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文件规定,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亏损,允许用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十九、关于企业购买债券利息征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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