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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不低于30%的粘土多孔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9]9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粘土多孔砖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宣国税发[2009]24号)收悉。粘土多孔砖不属于烧结普通砖,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粘土多孔砖若其生产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不低于30%,则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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