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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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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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黑地税发[1995]2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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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5-11-21 |
生效日期:1995-11-21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摘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开发,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收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税。具体是: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为支持科技基础建设,对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科研单位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的建设投资;科研单位从事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兴建开放性试验室的建设投资;科研单位建设科技人员的住宅投资和经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免税照顾。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三、为加快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为支持我国科技咨询事业的发展,对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业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五、为鼓励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先进的,可在较长时间内减免所得税。
六、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和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凡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需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算印花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七、为发挥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机关颁发给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