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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阿府函[2008]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1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调整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调整标准
一、马尔康县
(一)罗家湾新车站下至三家寨运管所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
(二)三家寨运管所下至小水沟大桥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三)小水沟大桥下至州委党校、罗家湾新车站上至红星桥、卓克基镇、松岗镇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二、金川县
(一)新街和后街(从龙王庙戴昌明家起至江家湾徐全富家止)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二)胡爷庙和老街(从聚鑫园起至东方红小学止)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三)沐林小区(从县医院门口以下起至种子场果木园尾止)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四)双柏树(从金川炸药库起至原提灌站处止)为四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五)观音桥(从麦斯卡起至依生沟电站止)为五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三、小金县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二)日隆镇规划内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三)其他建制镇、工矿区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四、阿坝县
(一)阿坝镇洽唐中街、彭措街、中心街等3条街道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5元/平方米。
(二)阿坝镇洽唐西街、洽唐东街、崇拉街、达杰街、德吉路、德唐路、德雀路等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三)阿坝镇其余街道、路段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五、若尔盖县
(一)县城规划区内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二)其他地区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六、红原县
(一)阳嘎中街、崇唐街、瑞庆东街、绛熙中街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保持2元/平方米不变。
(二)霞穹中街、银珠路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保持1元/平方米不变。
(三)曾达巷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保持0.8元/平方米不变。
(四)其他街、巷、建制镇、工矿区为四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七、壤塘县
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八、汶川县
(一)威州镇自来水公司-南沟(东街)-岷江路-较场路(含较场横街)-杨柳湾、红军桥(桑坪路)-林业局、西街、大桥路、凤州路-阿坝师专桥头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
(二)水磨镇沿寿溪河两岸的郭家坝村、大槽头村、老人村、寨子坪村、黑土坡村、马家营村、茅坪子村、白石村、白果坪村等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
(三)威州镇(县预制构建厂-威州水泥厂和阿坝师专)、七盘沟工矿区(青沙坪-阿坝矿业<新桥>-沙窝子、七盘沟-原州金刚砂厂)、绵 镇(羌丰桥-大溪沟);映秀镇(吊桥<洞子口>-水电十局安装处<含枫香要村>映秀市场街-渔子溪、中滩堡);漩口镇(水田坪-斯力坪<含孙家坪>)、原百花工矿区(圣音寺村-宇公庙-瓦窑村-东风村-油碾村-小麻村)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
(四)桃关工业矿区为四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九、理县
(一)县城(杂谷脑镇)、古尔沟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
(二)米亚罗镇、薛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十、茂县
(一)县城(凤仪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
(二)工矿区和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
十一、松潘县
(一)县城城墙内(包括城墙、城楼)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
(二)县城城墙外(包括新区规划用地)、川主寺镇(包括新区规划用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三)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十二、九寨沟县
(一)漳扎镇镇区(上至中波站下至永定关道班)、九寨沟县人民政府(上至中田山下至马踏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
(二)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十三、黑水县
(一)芦花镇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二)卡龙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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