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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函[2008]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允许税前列支的请示》(豫黄资财[2007]1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该公司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205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略)
2.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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